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包括:
(1)国务院所属部门;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3)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4)委托某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实际充当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两种:
一种做出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另一种是经复议改变原处罚和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注意的是,被告是行政机关,是个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中的哪个人。当然,任何一个处理决定都是由行政机关中的具体人做出的,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是以该机关名义进行的,因此,该机关对此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