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关于合同的概念的法律界定,《民法通则》第85条作了规定。但是这一条规定与本条规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原《经济合同法》等三部法律中,没有对合同的概念作出规定。 1、 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当事人是平等的,没有大小强弱和国籍之分。具体表现在合同关系中享受权利的权利主体和承担义务的义务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些平等的主体包括: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实体。如合伙组织、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一些事业单位,科技兴社会团体开办的非法人企业等。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本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第五条所指的“民事关系”的进一步具体化,所以,此处“民事权利义务”应作限制性解释,仅指债权债务,即《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内容上,仅限于债权合同。 3、合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有其特殊性,故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也具有协议的性质,但不属于债权债务协议,而是具有身份性质,因而,不适用合同法,而由专门的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以及有关监护的法律进行特别的规范。 5、合同法扩大了原来三不管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