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合同对平等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从第3条到第7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根本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第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确定人们行为的准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起到了确定人们行为的作用。因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合同法》的始终,人们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时,都应遵循基本原则,时人们从事交易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也无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具体表现在: (一) 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 在法律上,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人格,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享有,表现在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题,是平等主体,但是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是对民法平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落实。在合同法领域,人格平等体现在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只有当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二)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平等,无论是在订立合同的权利上,还是在履行合同的权利上,一方当事人不能有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合同当事人维护自己合同债权的权利平等。 第三:合同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的权利不对等并不意味着地位不平等。合同当事人在人格上和地位上的平等,是绝对的。但是,人格地位的平等,并不等于实际的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比如,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指享有权利,令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 (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地位平等,必然表现在当事人的字有意志上。法律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平等人格和地位,就必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受他人的干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