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 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时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 我国合同法确认合同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除了本条规定以外,在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了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在约定时则以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与法律的规定。例如《合同法》中许多条文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明了对当事人的合意的充分尊重。除此以外,《合同法》关于合同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在:(1)是否缔结合同自愿,即当事人可以自愿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2)选择合同相对人自愿,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什么人订立合同。《合同法》极大的减少了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3)订立合同的内容自愿,即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但并不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内容,也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统一规定,从而尊重了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自愿,即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定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以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5)订立合同的方式自愿,即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合同所采用的形式。《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令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7)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当事人甚至可以约定免责条款义免除其未来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愿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为了保障市场经济有秩序的发展,国家有必要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正当干预,为此,应当对合同自愿做出必要限制。同时,在考虑到合同自愿的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合同正义的内容。因此,在立法上也对合同自愿原则作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在合同的内容上,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与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相违背;在形式上,有的合同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就必须采用该形式。所以,在体积合同自愿原则时,需要强调合同正义的原则,要做到两者兼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