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第40条后段的解释与适用[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税务律师
公司律师   |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网上法庭   |   法界人物   |   律师黄页   |   法律博客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法律百科   |   法律论文   |   人才交流   |   四维刊物   |   休闲法律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人解读《国务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读最新减刑假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聚焦《婚姻法》新司解:婚前财产 你
·两高关于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
信息推荐
 
·两高关于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第一条)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以知识产权中的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权实现】
·最新房地产法律法规解读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法律解读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法律解读 >> 合同法律解读 >> 正文  
新合同法第40条后段的解释与适用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1-4   阅览:
新合同法第40条后段的解释与适用

  新合同法第40条后段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此如何解释与适用,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就其文义观察,该规定虽然在说负责条款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时无效。[1](P7)如此解释,给保险、银行等行业带来极大的麻烦,因为保险单等均采取格式条款形式,借款合同也大多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其中都载有免责条款,而这些免责条款是合理的风险分配的固定化,是值得肯定的。但当孤立地适用新合同法第40条后段的规定时,这些免责条款却统统地归于无效了。

  反对者则认为,上述观点存在着诸多不妥:首先,从立法目的看,立法者并无使免责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之意,凡是合理分配风险的免责条款,一直得到立法的承认;其次,从体系解释着眼,新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后段规定,免责的格式条款若被认为已经订入合同中并且有效,必须经由提供免责的格式条款的一方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在对方有说明免责的格式条款的要求时,提供条款的一方负有说明义务。如果按第一种观点理解第40条后段的规定,就使第39条第1段后段的规定成为赘文。因为反正是无效,还提请注意干什么?还有什么说明的必要?!合理的解释应是把它与同条前段连在一起加以解释,即当免责的格式条款具有新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无效原因时,无效。

 
分享到:
上一条: 新合同法第41条和第125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下一条: 合同法第五条司法解释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