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解读——劳动者违约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二十三条(竞业限制)、二十四(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六条(违反服务期认定)。
二、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然没有违约金的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自行约定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情形明确规定,即服务期、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可以适用劳动者违约金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关于劳动者违约金,劳动法既未明确规定,也未明确禁止,而劳动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服务期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视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视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服务期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相关,仅适用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期限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一是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作者:陈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