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解读——劳动合同订立[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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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解读——劳动合同订立
【字号 】  录入:陈晓云   更新时间:2010-11-3   阅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拖延订立合同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法律解读
(一)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用工前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长短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这种权利,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更像是义务。首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权利的行使应先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即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权利行使期间受限制,只能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行使;最后,用人单位逾期不行使终止劳动,则应承担法定的不利后果。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陈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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