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告知义务)、第五十四条(投保人年龄申报不真实); 2009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第三十二条(投保人年龄申报不实)。 (二)法律解读 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具有告知义务,但告知义务范围为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且告知义务的履行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条件。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现行保险法还针对人身保险规定了不可争辩条款,即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再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009保险法则对以上规定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细化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即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该过失仅限重大过失,也就是说,因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的,并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二是将人身保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扩大适用到财产保险合同,从而涵盖所有保险合同,即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若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 此外,2009保险法还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则消灭;二是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