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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案例之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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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更新时间:2009-9-15 阅览:次
<--正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2
)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
161
号
原告杨春宝,男,汉族,
1970
年
2
月
8
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XX
路
XX
弄
X
区
X
号
X
室,在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庄胡公路
35
号
A
幢
-18
室。
法定代表人陈恩英。
原告杨春宝诉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炎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
2002
年
7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3
年
3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曾将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起诉,
2003
年
4
月
3
日原告因与其达成和解,而向本院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本院于
2003
年
4
月
18
日作出口头裁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春宝诉称:原告于
2001
年独立撰写了学术论文《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下简称《域名》),详细介绍、分析了域名争端、域名注册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原告依法对该论文享有著作权。
2002
年
6
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华炎公司所有的
“
火焰山新闻
”
网站于
2002
年
6
月
12
日在
“
科技新闻
”
栏目登载了题为《
IT
时评:域名之争引爆现代网络战争》的文章,该文完全抄自原告的作品,但没有署作者名。故原告认为被告华炎公司登载侵权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
1
、停止侵权,移除其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并在其网站首页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
,
000
元、调查费用人民币
80
元;
3
、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法制建设》一书,其中包括原告所著的论文《域名》,原告以此证明其对该论文享有著作权;
二、法院对被告网站登载的侵权文章所做的保全材料;
三、被告登载的文章及与原告论文的对比说明;
原告以证据二、三证明被告华炎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调查费发票一份。
因本案被告华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春宝撰写的论文《域名》,收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法制建设》一书中,该书于
2002
年
5
月
1
日出版发行。原告的论文《域名》,分为域名和域名权、域名管理体系及相关法律问题、域名争端的类型及各国早期司法实践、域名争端解决方案、尽快订立国际公约、重构科学统一的域名管理体系五大部分,在域名争端的类型及各国早期司法实践部分,作者从商标
v.
域名、商号
v.
域名、地理名称
v.
域名、名人姓名
v.
域名、国际组织名称
v.
域名、
INNs v.
域名、域名
v.
域名、域名
v.
商标、域名
v.
网站名称等方面予以阐述。被告华炎公司于
2002
年
6
月
12
日在其所有的
http://www.hotlong.com
网站上,登刊了《
IT
时评:域名之争引爆现代网络战争》的文章,该文章未署明作者的名字,注明的文章来源为:中国青年报、大洋网
IT
地带,该文约
4
千字,分为商标
vs
域名、商号
vs
域名、名人姓名
vs
域名、域名
vs
商标、域名
vs
网站名称五大部分,全部抄袭自原告的《域名》一文。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域名》文章、本院保全的华炎公司在
http://www.hotlong.com
网站上刊载的《
IT
时评:域名之争引爆现代网络战争》文章、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作品需经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杨春宝是《域名》一文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华炎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网站上刊登原告的作品,既未署明作者的名字,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杨春宝要求被告华炎公司承担其因本案而支出的调查费人民币
80
元、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
,
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宝为调查被告华炎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而支出的调查费属于其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该项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对于本案被告的赔偿额,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因此本院将综合本案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范围、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将侵害原告杨春宝著作权的文章《
IT
时评:域名之争引爆现代网络战争》从
http://www.hotlong.com
网站上移除;
二、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
http://www.hotlong.com
网站首页登载声明,向原告杨春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春宝人民币
1
,
000
元;
上述三项,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73.2
元,由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
周庆余
二
00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天岚
书
记
员
刘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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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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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员
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
周庆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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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天岚
书
记
员
刘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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