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原告熊力,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谭毅忠,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正街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镇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国,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勇,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该镇副镇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正街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力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人民政府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力于2007年9月17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熊力负担(剩余部分650元退还给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