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原告江苏普罗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福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衡海。 委托代理人黄芝伟,江苏常州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昭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大道2000号阳光世界26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亚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 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 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焦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央路32号联通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沈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梦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普罗斯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昭关进出口有限公司、南京焦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普罗斯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普罗斯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普罗斯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江苏普罗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