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沈民四知初字第95号 原告:白晨曦,男。 委托代理人:毛艳国,系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海,系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生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毅,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原告与模特尹兵兵签订模特聘请协议书,拍摄了以尹兵兵为人物造型的摄影作品。根据原告与尹兵兵的协议书,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在2007年3月,原告员工在浏览网页时发现被告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的网站“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网址:www.vogueclasssics.com)刊发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五张照片用作商业宣传,该五张照片均为原告以尹兵兵为人物造型所拍摄的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也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在其网站刊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沈阳日报》《辽沈晚报》和《大连晚报》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5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2 384元。关于证人出庭的费用2 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9 3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了这些照片,但是被告的使用是基于同样参与创作的化妆师詹唯的同意。同意就侵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请求法院公证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原告与模特尹兵兵签订模特聘请协议书,拍摄了以尹兵兵为人物造型的摄影作品300余张。根据原告与尹兵兵的协议书,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被告工作人员于2006年8月将其中5张照片上传至“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网站上(www.vogueclasssics.com)。2007年5月22日,被告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删除了被控侵权照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辽沈晚报》上刊登向原告白晨曦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沈阳金时尚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白晨曦经济损失30 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962.5元,由原告白晨曦承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 晓 航 代理审判员 马 越 飞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翼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