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香港投资公司名义与政府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之后,以发包工程合同为诱饵,骗取集体及个人财物68.5元人民币。2月24日,瑞昌市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忠明、王志忠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各2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12日,籍贯贵州的韩忠明代表香港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瑞昌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生产、销售芯片《投资项目协议书》,决定在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开办企业,并授权委托瑞昌人王志忠等人负责企业前期的筹建及签约等事项。2003年3月18日,王志忠等人办理领取了“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月25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并申请办理了“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韩忠明的个人印章。后韩忠明、王志忠等人未按《投资项目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也未按照“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额和缴付注册资本,就于同年4月2日开始以“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工程项目,隐瞒注册资本未到位、工业用地未划拔等事实,先后与上海、湖北、福建、江西等建筑单位和个人签订了盖有“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其个人签名盖章的虚假工程发包协议,并出具了盖有“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用章”的收款收据,以收取工程合同履约金、工程施工合同定金、工程合同押金等名义,共收取人民币65.8元。此款被韩忠明、王志明等人挥霍一空。 瑞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忠明、王志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九江港昌实业有限公司”用地未有划拨,注册资金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以发包工程名义,隐瞒无履行合同能力,虚构工程项目及开工时间等事实,以单位名义签订虚假工程发包协议,骗取集体及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