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签合同时应聘的时文员,签合同时没有公司的印章的,该合同是否有效,但是公司要求我从普通的工人做一个月,然后才做文员,而且公司跟我签订了合同才叫我叫工作服的钱和伙食费一共480元,后来我就不想做了,所以我就叫公司退钱,可是公司不退给我,那我应该怎么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答: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那么你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成立,即你与该公司之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至于该公司已经向你收取了工作服的钱和伙食费共480元,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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