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修改的程序
·家乐福宣传不实被判双倍赔偿 纯棉鞋
·信托新规提供“安全垫” 信托公司需
·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探究
·论国有资产信托合同及其登记备案制
·法律顾问的核心理念及服务价值
·企业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和作用
信息推荐
 
·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修改的程序
·家乐福宣传不实被判双倍赔偿 纯棉鞋垫含50%涤
·信托新规提供“安全垫” 信托公司需做五大调整
·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探究
·论国有资产信托合同及其登记备案制度
·公司不退钱,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维护职工权益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案选择及其基本内容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信息
位置:首页 >> 公司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公司律师网 >> 并购重组 >> 兼并收购 >> 正文  
非公司分立的变更登记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11   阅览:
企业法人分立,是指某个企业法人分开设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分立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原企业解散,在此基础上设立几个企业法人;另一种是原企业法人的一部分分立出来,设立另一个企业法人。

  因分立而保留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提交文件应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其提交文件应按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因分立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其提交文件应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分享到:
上一条: 公司分立的债务承担协议对税务机关有效吗? 下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