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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获赔后可否再主张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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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8-12 阅览:次
刘师傅是一家运输公司的司机。上个月,公司安排他驾车去京津钢铁公司运货。在装车过程中,由于钢铁公司的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刘师傅的手臂被砸伤。为此,京津钢铁公司向刘师傅支付了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养伤期间,刘师傅听人说,他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可以在申请工伤认定后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刘师傅向劳动行政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最后,刘师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拿到伤残认定后,刘师傅便向单位提出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岂料遭到了拒绝。运输公司给出的说法是:钢铁公司已经对刘师傅进行了赔偿,单位不必再为此承担重复赔偿责任。刘师傅有点迷糊:单位说的属实吗?
法宝解密:
本案的焦点在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仍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的问题上,该司法解释首先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也肯定了受害人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所以,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在法律上应当是并行不悖的。
就本案而言,即使工伤事故系第三人(京津钢铁公司)侵权所致,也不影响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的成立。所以,尽管京津钢铁公司对刘师傅进行了人身损害赔偿,但只要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成立,刘师傅就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并不竞合。这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劳动者的保险利益。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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