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个人负责,不许株连的原则。不论何种法律责任,只限违法者本人承担、不能株连亲属或其他人。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依法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同坚持上述原则是不相矛盾的。……(2)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章若龙、李积桓主编:《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版,第401—402页。 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 因果联系(因果态)原则。在认定“违法者”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搞清楚两种因果联系。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二是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肉体的结果。 …… 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结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 …… 责任与违法适应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责任的轻重须与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相适应,也就是说,法律责任这种第二性义务必须与被违反的(未履行的)第一性义务相适应,即人们通常所主张的“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即每个公民、每个法律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必须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而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量的和互相制约的。 ――张文显:《法律责任论纲》,载《法学》(京)1991年第4期,第27—28页。 法律责任的原则是在实施或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 责任法定的原则……法律责任平等的原则……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杜飞进:《试论法律责任的原则及根据》,载《法学》(京)1991年第9期,第15—19页。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个人负责,不株连原则;重在教育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1041页。 我国规定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 因果联系(因果态)原则 …… 自由与必然统一原则 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认定责任之存无及限度的先决问题。 …… 自由与必然统一的归责原则要求人们在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时要以行为者的自由度为依据。凡是行为者自由或者能够自由的作出选择,他就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他的自由愈大,所负的责任也愈大;反之,则小。 责任法定原则 …… 公正原则 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公正首先要求有责必究。……公正其次要求责任与违法均衡或相适应。 ——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199—204页。 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是指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直接关系到对于法律责任确定和追究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在我国,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其一,责任法定原则。 …… 其二,责任自负原则。 …… 其三,程序保障原则。程序保障原则,是指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必须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实行程序保障原则是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正确性的保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 …… 除了上述原则以外,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原则还有法律平等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等。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第356—357页。 具体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使人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合法原则。即使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根据,必须合法,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其次,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原则,……再次,要坚持法律责任的合理性。……此外,只对行为负责,法律责任的个人化,反对株连、反对酷刑等,也是人类法律文化积累的合理、进步因素。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第510—511页。 法律责任的原则是在实施或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和归责原则不同的法律概念。归责原则是归责的根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换言之,归责原则是解决最终的责任依据和根本要素问题。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其各自的归责原则当属部门法学的任务。法律责任原则是从总体上着眼的,应适合于所有的法律责任。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在现代法制国家,法律责任的原则主要有五项,即: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平等原则、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公正原则。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版,第285页。 其实,过错和无过错,责任自负和责任他负在归责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并不取决于法律规定数量上的多少,而是根源于不同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以及否定性法律责任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价值取向的变换。刑事法律之所以奉行“过错”和“责任自负”原则,并以其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和原则,主要在于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的同时又要避免株连无辜;而民法追究民事责任则不仅为了惩罚民事违法行为,更主要的是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它更侧重于对受害者的补偿。因而,惩罚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犯罪行为,教育多数人,改造罪犯;否定性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功能则表现为:惩罚加害人、补偿受害人、教育多数人。就否定性法律责任理论的发展情况而言,刑事责任理论的焦点从报复主义转为刑事古典学派坚持的“责任产生于自由意志”的理论,后又发展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社会防卫主义”,始终围绕着惩罚“行为人”或是“行为”移动;民事责任理论从补偿原则出发,从“过错”责任发展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双轨制,近年来又推出“衡平责任”,三者并行不悖,意在扩大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贯彻民法理论的“过错”与“公平”两大责任原则。 ——葛洪义著:《法理学导论--探索与对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269—270页。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第二,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2)在认定行为人的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追究方式还是间接追究方式,…… 第三,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3)法律责任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第四,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93—194页。 我国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主要有: 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因果联系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5.重在教育原则。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385—387页。 法律责任的工具合理性:理性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工具合理性是指其在选择具体调整方式上的合理性。……理性的归责原则是工具合理性的唯一选择。……现代文明社会要求法律责任体现人类的理性,符合正义与利益的价值目标,发挥惩罚与补偿的功能,因而作为达到法律责任合理性的归责原则,相应的应当是主要体现正义与道义性惩罚的过错原则和主要体现利益与功利性补偿的严格责任原则。 ——龚向和:《论法律责任的合理性》,载《法理学、法史学》(京)1999年第1期,第35—36页。 我们力图从法律责任的进化过程中,发现法律责任在设定中的一些共同性特征,这些原则大致可以包括: 法律责任的社会合理性原则……法律责任的节制性原则……法律责任的比例原则……法律责任的统一性原则 ——叶传星:《论设定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载《法理学、法史学》1999年第5期,第22—2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