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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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11-1   阅览: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②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商标等。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法律确认就分别成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法和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则用行政制裁和刑罚的方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法民事权利受保护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具体包括:(1)民事主体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权;(2)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任何特权;(3)民事主体一律受平等的对待,在法律适用上平等。
    2.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密切联系。自愿是以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只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才可能在意志上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能不受地方当事人意志的支配。自愿又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4.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都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无偿调拨是违背等价有偿原则的。
    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逃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6.合法民事权利受保护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公民和法人依法可以通过享有、行使这些民事权利,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对于公民和法人依法取得的这些合法利益,任何人均不得侵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7.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范围,损害其他主体为法律确认、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扯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扰乱社会公德。”这一原则对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否过界、滥用,发挥着客观的评价和法律的矫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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