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1: 在共和国晚期还出现了人役权,查士丁尼帝将二者合二为一,称为役权.近代各国民法都不同程度地继受了罗马法上的地役权的概念,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由于特殊的历史因素等影响,地役权稍后才进人英美法,但经过长期的发展,也已成为其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源自: 论地役权的变迁——兼论我国建立地役权制...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9年 王景 来源文章摘要:<正> 地役权(servitutes praediorum,easement)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设立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地役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役权是他物权的最古老的形态,而役权的原始形态便是地役权。在共和国晚期还出现了人役权,查士丁尼帝将二者合二为一,称为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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