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与人身权[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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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与人身权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10-8   阅览:
1、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是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的。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因此民事权利也就有财产权和人身非财产权两大类。一、财产权:这是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都是财产权。二、人身非财产权:这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著作权、发明权、姓名权、商标使用权等都是人身非财产权。———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校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 法律出版社1958年5月第一版 第56-57页
2、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又可分为所有权与债权。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又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为生命、健康、自由、姓名、肖像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从出生开始依法享有的权力;后者为亲权、监护权、著作权、发明权。这些权利都是基于某种事件和行为而产生的。人身权的特点在于:(一)它们不能象财产权那样可在主体之间相转让;(二)它们本身并没有财产的内容。虽然这些权利有时会与财产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人身权有的教科书把它称为人身非财产权。——佟柔、赵中孚、郑立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第26页
3、凡以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叫做财产权。例如:所有权、债权、继承权。民事法律规范大部分是关于财产权的规定。凡具有人身性质的权益为目的的民事权利,叫作人身权。例如,著作权、发明权等。——西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民法原理讲义》 1982年7月版 第51页
4、财产权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所有权、债权和继承权都是财产权。人身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著作权、发明权、姓名权等都是人身权。———华东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1983年1月内部印行 第15页
5、民事权利从有无财产内容的角度来看,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内容或是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如所有权、债权、无体财产权(如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如人格权(生命、健康、自由、姓名、肖像等权利)、身份权(如亲权、监护权等。著作权、发明权也属于这一类,因为这些权利只有著作权人、发明人本人才能享有)。财产权可以在主体之间相互转让,而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 第34页
6、财产权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力。这跟民法调整对象和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相一致,财产权又分为所有权和债权。人身权,就是与主体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果细分,人身权还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全国第三期法律专业师资进修班民法班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佟柔先生主讲) 1983年7月版 第97页
7、根据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财产权利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显然,财产权利是财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对权利。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利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也可以根据其是否与财产有关分为与财产无关的人身权和与财产有关的人身权。——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28-129页
8、民事权利从有无财产内容的角度,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权利)和身份权(如监护权、受抚养权等)。财产权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让,也可以继承,而人身权一般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第38页
9、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的特征是:1、权利所体现的生活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给予经济评价。2、权利可以移转。财产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准物权和债权。之于继承权,在今天,就其内容而言,属于财产权,但在取得方面,则基于身份关系。人身权是以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的特征是:1、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与个人尊严密切相关,属于非经济价值。然而,当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且回复原状不能时,也须借助于财产手段予以救济。2、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可再划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精神纯正权、生活秘密权、贞操权等等;身份权则可在分为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继承权则是处在身份权与财产权之间的边缘性权利。——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82-83页
10、与民法调整对象相适应,民事权利可分为财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具有一定物质内容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债权、继承权就属于财产权范畴,还有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如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等。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或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地位、资格等身份方面的权利。——柳经纬主编《中国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44-45页
11、以民事权利中有无直接财产内容为分类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人格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格(作为主体资格)不可分离的权利。身份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第80页
12、以权利之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可将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两大类。但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通常划归财产权一类的某些权利,并一定有财产价值。例如江、河、湖、海、山脉、草原本身并非商品,无从计较财产价值,但并不影响它们作为财产权的标的。再如私人信函、亲人遗物,纵无财产价值,亦不妨作为所有权标的。同理,通常属于非财产权的某些权利,也未必不具有财产价值。如法人名称权,当然具有财产价值。就是公民肖像权,亦可有财产价值。因此,民法理论上对于权利的分类,往往先确定非财产权,非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均属于财产权。非财产权,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可在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一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即亲属权。财产权,指可以与权利人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第63-64页
13、私权,以其客体为标准而分类,可分为人身权及财产权。人身权(Personenrecht)者,存于自己或他人之身上(即以自己或他人之身体为其客体余同解)之权利也。非人身权之权利,则为财产权(Vermoegensrecht)。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及身份权,财产权可分为债权、物权、准物权及无体财产权。——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0页
14、民事权利以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财产权一般可用金钱计算其价值,并且可以依法转让;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不能用金钱衡量其价值,不能转让或继承。——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82页
15、权利之标的(即客体),或为人身,或为财产。依此而为分类之标准,得别为对人权利(德Rechte an Personen)及财产权利(德Rechte an Guetern)之二种。对人权利,又可细分为人格权与及于他人之权利二者。人格权,系由权利主体之人,自身所生之权利。至若财产权利,则系直接及于经济上之利益,例如物权,乃就有体标的物而享受之权利。——梅衷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34-35页
16、以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权利)和身份权(如荣誉权等)。财产权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转让,也可以继承,而人身权一般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6页
17、以权利所含实现利益的性质为区分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财产权:凡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实现的权利或者说以涉向财产利益的事物为标的的权利,称财产权。法律保障的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总和或经济利益,称财产或财产利益。人身权或非财产权:以主体自身的人身利益为实现的权利,称人身权,也称非财产权。人身权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身份为标的,因此与人身有不可分离的关系。——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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