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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有哪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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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10-8 阅览: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中止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二是对参与执行程序的人的效力。执行程序一经中止,执行人员在未决定恢复执行程序之前,不得进行执行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执行程序的人,不得改变执行中止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况,如权利人不得自行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处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执行的义务。
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执行中止前的一切执行活动,不因执行中止而失去效力。当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继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自执行程序恢复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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