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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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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更新时间:2007-9-20 阅览:次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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