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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行政违法 企业家申请500万国家赔偿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0-24   阅览:
合同没到期,却被乡政府强行赶出工厂;连续6年上访,一名身家数百万元的企业家变成了被帮扶救助的特困人员。去年11月,新疆吐鲁番市花炮厂法人代表王忠终于得到了有关方面的一个肯定答复:乡政府行政违法,可以据此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根据这个答复,王忠向乡政府提出了547万元的赔偿。 

    但他不知道这场纠纷何时才有结果。 

    王忠:一笔生意引发祸端 

    吐鲁番市花炮厂,吐鲁番市恰特喀勒乡的一个乡镇企业,创建于1982年。1989年,吐鲁番市的个体户王忠等5人投资23万元和恰特喀勒乡政府签订承包该厂10年的合同(从1989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两年后,双方又将合同顺延至2001年12月31日。 

    1999年7月29日,这场合作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当日,厂里的89名职工被恰特喀勒乡政府以武力赶出厂外。 

    据花炮厂部分职工事后所写的联名材料中讲述,当日,恰特喀勒乡副乡长郭锐突然带领几十人来到花炮厂,用黑色橡胶棍推打着将他们赶出厂区,其中有两名职工被打伤,厂区食堂的灶台也被扒掉。 

    王忠说,当时,乡政府没有向他作任何解释,只管往外赶人。此后,乡政府派人把守厂区,禁止他们入内。花炮厂再也没有生产过。 

    王忠说,他后来才知道,恰特喀勒乡政府截留了他们一笔烟花爆竹生意订单,正是这笔生意埋下了祸根。 

    1999年2月,得知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准备举办盛大焰火晚会的消息,王忠通过吐鲁番行署向自治区政府打报告,申请承揽焰火晚会所需烟花生产任务。自治区一名领导对此批示:“如质量确有保障,应安排本厂生产。” 

    王忠说,他后来才看到了这份批示,却没有接到生产订单。乡政府不仅截留了这笔价值数百万的生意,还截留了当年他们承揽的吐鲁番葡萄节的烟花生意订单。 

    乡政府截留这桩生意后,背着王忠的花炮厂与江西一家花炮厂达成交易。因没有准购证和准运证,江西生产的这批烟花被自治区公安厅查扣。 

    7月中旬,王忠接到自治区公安厅的通知,说花炮厂有批货物被扣,要求他去领取。到现场后,他看到这批货发自江西,收货人是吐鲁番市花炮厂,发货人是一个叫程祖清的人。因为没有订货,王忠否认这是他们的货。 

    后来,被查扣的烟花被存放到吐鲁番市花炮厂厂区。程祖清成了该厂的法人代表。 

    王忠说,他后来才知道,这是恰特喀勒乡党委书记王利平截留了他的生意订单后亲自到江西订的货。 

  乡政府:花炮厂经营不善 

    时任恰特喀勒乡党委书记的王利平说,收回承包权是因为王忠存在经营不善、违约、不向乡里缴纳管理费等行为。 

    王利平说,解除合同是乡人大代表们提出的,此前也和王忠沟通过,但王忠拒绝解除合同。 

    王利平又说,按照10年合同约定,1998年12月31日就已经到期,不存在私自解除合同的问题。对于王忠所说的“合同2000年12月31日到期”的说法,王利平和副乡长郭锐都表示,他们没有见到过原始合同,合同到期是听人大代表们说的。 

    王利平否认乡政府截留花炮厂生意的说法,说因为王忠经营不善,乡政府打算把花炮厂承包给程祖清经营。 

    资料显示,赶人事件发生后第5天,也就是8月3日,恰特喀勒乡政府出具证明,证明花炮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丢失,重新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王忠不知情的情况下,花炮厂企业法人由王忠变成了程祖清。王利平说,程祖清需要在花炮厂存放烟花,也有意承包花炮厂,乡里就把花炮厂承包给他。 

    郭锐说,事后在吐鲁番行署拿到了证明,证明该批货物是行署举办葡萄节所订,他带着程祖清才拿回了部分货物。 

    关于为什么由乡政府出面索要烟花,郭锐承认,葡萄节的烟花订单是乡政府以花炮厂的名义承揽的。 

  市政府答复:乡政府行政违法 

    随着王忠的不断上访,政府有关部门开始调查此事。 

    王忠出示了当年的花炮厂承包顺延3年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写明,甲方(乡政府)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使乙方(王忠)不能正常生产和经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免去甲方前3年的还款义务,同时承包期顺延至2000年12月31日作为经济补偿。在延期内,甲方必须履行合同,如果再次干扰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甲方负全部责任,承包期将继续顺延。 

    政府部门经过多次调查后,初步明确了花炮厂资产权,王忠拥有花炮厂厂区的所有附着物,乡政府拥有花炮厂土地使用权。 

    2005年11月1日,吐鲁番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示了一份答复函。 

    答复函主要有4条结论:第一条明确指出,1999年7月恰特喀勒乡政府擅自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乡政府的强制手段也不符合法律程序。由此导致的损失,乡政府应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指出,恰特喀勒乡领导关于没有参与武装赶人的证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该“证明”为事后证明,且属于“自己证明自己”,有失证据的公正性。而且,乡政府提供的“吐鲁番花炮厂承包合同”有伪造之嫌,原因是没有王忠的签字和手印。第三条指出,变更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的自主行为。王忠是吐鲁番花炮厂的法定代表人,恰特喀勒乡不应该向市工商局提供相关证明。因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恰特喀勒乡负责。第四条指出,花炮厂的资金运转情况,应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认定。 

    至此,这起延续6年之久的纠纷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王忠申请赔偿547万元 

    2005年年底,根据这封答复函,王忠提出了赔偿要求,赔偿金额为547万元。 

    吐鲁番市信访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最终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该市一名领导在接受采访时说,因为该案涉及人太多、事太多、太复杂,事情又过了那么长时间,当事领导都已经换了几届,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可能需要一段时间。 

    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勇分析认为,恰特喀勒乡政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违法,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财政部门有这项专项赔偿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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