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确定方法:先根据不同行来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再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3)费率确定部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4)用人单位费率档次确定: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5)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