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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征集意见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7-28   阅览:

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为何删除?

遇车祸

可通过交强险获赔

为什么删去这一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解释有五个原因。

原因一 可通过“交强险”获赔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范围。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受到此类伤害的职工可从中得到补偿,还可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原因二 各方反映规定不公平

现行规定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导致政策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原因三 删除不影响核心保障

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这一改变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原因四 “上下班途中”难确定

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继续执行这一规定,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原因五 删除后更简便可行

许多国家未将这一情形纳入工伤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有何反响  肇事者没钱、逃逸咋办?

这一规定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发表了看法。

陕西西安网友:坚决反对!肇事者有的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有赔偿能力的一牵扯到巨额医药费,也大多不愿承担肇事责任,这样受害者就只能求助司法机构,就是官司胜了,肇事者没钱,怎么办?

福建网友:确实是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受伤还是应该规于工伤,因为职工是因为工作才走这一条受伤的路,用人单位起码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长春网友:有关方面说交强险可以对受伤职工进行赔偿,可是如果肇事司机逃逸了怎么办?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一网友:我是一名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我支持取消。工伤就是因为工作而受的伤,工伤保险基金也应用在这上面。我经手的有90%以上是在上下班途中违反了交通法而被认定工伤的,占用了1/3的工伤保险基金。

■省人保厅  取消符合现国情 

“有人认为肇事司机赔不起,这是极端例子。”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雷云峰说。

雷云峰说,从我国现状来看,取消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算工伤是合理的。以前,吉林省每年都有300~500个类似案例无法界定,比如有的人下班去父母家而受伤,算不算工伤?还有的人没有驾驶证,却骑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上下班,这样的受伤算不算工伤?总之,管理部门在工伤认定上很困难。

如果不取消这一条,还有失公平性。有正式单位的人在上下班时遭遇机动车事故受伤,一方面可向肇事车辆索赔,还能申请工伤,享受双重补偿。而没有正式单位的人只有向肇事者索赔一条路,对这样的受害者不公平。

“我们国家还没达到全民参保的程度,所以取消这一条很必要。”雷云峰表示。

■网上调查

反对的网友占八成

某网针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进行了网友调查,截止到昨日18时30分,有14983名网友参与调查,其中有12019名网友表示“应该算工伤”,占80.22%,而只有2964名网友表示“不该算工伤”,占19.78%。

■征集意见

今年8月15日前,通过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意见。

(二)信函: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gsbx@chinalaw.gov.cn

除了以上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外,您还可以拨打本报热线0431-96618进行讨论。

■其他修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可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这一规定,因为,这两种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工亡待遇标准拟提高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工伤争议可直接起诉

现行条例规定,工伤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这个前置程序。通过简化程序,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未参保职工

也可享保险待遇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并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原条款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但规定很难落实,未参保用人单位拖欠、不支付工伤职工待遇的现象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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