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
27374(半年13687)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97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28
住院伙食补助费
15元/天
附:苏高法电【2009】69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0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