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细化了土地违法的“行政首长问责制”,使其更具操作性,标志着土地违法的“行政问责制”已经“落地”。 据国土资源部行政执法局负责人介绍,2008年6月1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下称《办法》)施行。《办法》最大的亮点是规定了地方发生土地违法事件,要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但是,由于各地对“问责”的时间界限、认定标准、问责期限等认识不一,《办法》施行近一年,尚未有地方官员因土地违法被问责的案例。 按照此次三部门下发的通知,问责的考核期限是“一个自然年度”。这意味着,问责应该是在《办法》出台后的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土地违法行为。所以,第一次土地违法问责期限的认定应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与此同时,《通知》也明确了“问责”的土地违法认定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某一地方违法占用耕地超过实际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就要对地方行政首长问责。“具体来说,分子是某地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分母则是一年内某地实际占用的耕地总面积,包括合法占地和违法占地两部分。只要该比例超过15%%,就要被问责。”国土部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说。 此次,“三部门新发的通知明确了违法程度的计算公式的分母。在分母中剔除了地方‘已办理农地转用审批但未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这个技术性规定,由于使公式的分母变小,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更强。”上述负责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