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问题,行政许可法分别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限。 1.法律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基于法律的制定主体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4.规章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