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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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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10-9 阅览:次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限制
1.对地方性法律文件的限制。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内容上的限制。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法律文件的限制。《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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