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点资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行政案例评析
|
部门行政
行政复议
|
行政裁决
|
行政强制措施
|
国家赔偿
|
行政诉讼研究
|
行政法评论
最新更新
更多
·
浅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措施
·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
·
《最低工资规定》2004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
行政裁决的救济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
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信息推荐
更多
·
鉴定错误,复议定结论
·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 行政复议责令作为
·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行政诉讼法案例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
行政诉讼时效
·
行政裁决的原则
·
是否可以请他人替自己打行政官司?
·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热点信息
更多
·没有任何文章
位置:首页 >> 行政法律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行政律师网
>>
行政许可
>> 正文
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哪些?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9-10-9 阅览:次
行政许可的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禁止转让原则。《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限制
下一条: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要求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