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第三十二条(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六十五条(劳动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过渡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派遣劳动中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律解读 通常,劳动者合同解除包括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规定,试用期满或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依据劳动法规定,上述三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包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三种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本在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下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但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上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9)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两类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极大扩大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只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详见《劳动法律解读——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