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特定载体为储存设备的、以图像、声音等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常见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储存在磁带中,也可以储存在电子载体中。但国际互联网上储存在资料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还是属于书证,理论上仍在进行研究。另外,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拍之录像,有论者称其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而不属于视听资料;此论亦有些绝对,因为,当这些录像被用来证明讯问人员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被害人、证人作虚假陈述时,该录像资料显然属于视听资料之范畴。 以上是对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等证据之澄清。但是笔者有时候仍然感到困惑:区分一个证据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还是证人证言是否能够产生法律上之效果?笔者认为不能产生这种效果,因为区分的结果仅仅导致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不一样,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方法主要应注意其是否原件、是否经过复制等,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口供等的审查判断方法则与此迥异其趣。但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实际上属于经验法则调整的范围,而非法律所能及者。因而此效果亦非法律上之效果。目前论著对于各种证据之论述,主要集中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实际上已经偏离法律与法学之轨道,也反映了我国证据法学研究比较薄弱的现状。以上所述,还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本章节反复强调的一个观念:从法律上规定证据之种类似乎并无特别的必要,相反,法律应当予以规范的证据出示及质证规则,却显得过于简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