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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各级法院刑事管辖范围的规定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10   阅览: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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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下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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