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什么是强制措施
·盗窃罪的双重罪限与全面评价
·(2012)奉刑初字第127号
·殴打儿子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受
·关于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处理意见
·应扩大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刑事案犯罪主
·对几类特殊的贪污犯罪主体的司法认
信息推荐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处理意见
·应扩大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刑事案犯罪主体界定存争
·对几类特殊的贪污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什么是犯罪主体?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刑事律师网 >> 追诉标准 >> 正文  
刑法追诉时效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10   阅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分享到:
上一条: 没有了 下一条: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