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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上海市)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10   阅览: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颁发时间 1997-4-24
 
    【标 题】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颁布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颁布日期】 1997-04-24
    【实施日期】 0000-00-00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7年4月24日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
    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
    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
    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
    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
    审查起诉的案 ,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沪市法(1995)224号文《关于查处经济
    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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