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颁发时间 1997-4-24 【标 题】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颁布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 【颁布日期】 1997-04-24 【实施日期】 0000-00-00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7年4月24日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 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 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 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 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 审查起诉的案 ,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 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沪市法(1995)224号文《关于查处经济 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