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热点资讯
|
刑事常识
|
刑法概念
|
犯罪主体
|
追诉标准
|
刑法诉讼指南
刑事证据
|
司法鉴定
|
强制措施
|
罪名解析
|
精彩辩词
|
刑事案例评析
最新更新
更多
·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什么是强制措施
·
盗窃罪的双重罪限与全面评价
·
(2012)奉刑初字第127号
·
殴打儿子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受
·
关于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处理意见
·
应扩大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
·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
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刑事案犯罪主
·
对几类特殊的贪污犯罪主体的司法认
信息推荐
更多
·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关于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处理意见
·
应扩大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
·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
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刑事案犯罪主体界定存争
·
对几类特殊的贪污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
刑事责任能力
·
刑事责任年龄
·
什么是犯罪主体?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热点信息
更多
·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刑事律师网
>>
罪名解析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正文
过失决水罪
【字号
大
中
小
】 录入:
Admin
更新时间:2008-6-20 阅览:次
一、概念
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1)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2)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过失决水罪。而且这种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上述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区别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犯罪的关键所在。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三、认定
(一)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的界限前者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引起的水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自然水灾并非人为的水灾,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造成。如山洪爆发、雨水过多、河堤决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灾。
(二)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的界限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都是以决水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要区别是:(1)主观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出于过失,决水罪是故意构成。(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定罪。而决水罪是只要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3)决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决水罪不可能出现未遂的形态。
(三)过失决水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过失决水罪和以决水方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一定损失,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1)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财物遭受损失。而且,就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范围来看,过失决水罪使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范围要大于故意毁坏财物罪。(3)主观方面不同。过失决水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则只能是故意。
四、处罚
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工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享到:
[
在线提问
]
上一条:
失火罪
下一条:
过失爆炸罪
相关信息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页
】【
收藏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顶部
】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
点击看地图
)
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