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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徐浩与南京国佳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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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11-24 阅览:次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件号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07号
<--内容 -->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浩。
委托代理人姜艳红,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国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小火瓦巷5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义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永义,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家新,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徐浩因与南京国佳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浩于200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5元,由徐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 王天红
代理审判员 施国伟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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