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3600万元的天柱县“中心市场”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纠纷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柱分公司负责人王怀洲与时任天柱县招商局副局长的罗光友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无效;由四川广天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天柱分公司返还罗光友91万元,并赔偿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利息。至此,这桩持续多年的合作开发合同效力纠纷案尘埃落定。 省高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20日,天柱县人民政府与四川广安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建黔天边贸城中心市场协议》。约定:“甲方经公开招商,确定由乙方投资3600万元开发黔天边贸城中心市场,甲方以每平方米60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约80亩土地给乙方。”2001年1月15日,天阳公司天柱分公司成立,负责人为王怀洲。 2001年8月16日,王怀洲代表天柱分公司与时任天柱县招商局副局长的罗光友私人签订了《合伙开发天柱中心市场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中心市场,对外使用天阳公司天柱分公司名义,天柱分公司出资110万元,占股份55%,罗光友出资90万元,占股份45%。2002年5月,罗光友派人到天柱分公司参加管理,被拒绝。事后经有关部门多次对双方纠纷调解未果。 2003年11月,天阳公司、天柱分公司以自己在取得相关手续开发中心市场过程中,时任县招商局局长罗光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胁迫手段与王怀洲签订合伙协议,欲占45%的股份等为由,将罗光友告到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省高院终审认为,王怀洲与罗光友签订的合伙协议性质是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王怀洲作为天柱分公司的负责人,已取得天阳公司的认可,其签订合伙协议的行为应认定系公司职务行为。罗光友在担任县招商局副局长期间,以个人名义签订合伙协议,其特殊的身份对促使协议的签订、成立具有积极的作用,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可能。因此,罗光友所签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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