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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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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10-8 阅览:次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1)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2)法律监督的客体,即监督谁的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上述两种见解的基本观点虽有不同,但相同的是都认为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总的说来,凡是法律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都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督察。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又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还包括对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8-450页。
(1)法律监督的主体。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2)法律监督的客体。我国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监督的对象。它首先包括对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根据国家机关职权的不同,可以分为对法律的创制活动(立法)的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等;同时也包括对国家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活动的监督。
(3)法律监督的内容。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4)法律监督的依据。法律监督的依据,是指法律监督活动依据什么进行,或者说对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以什么标准来进行。
(5)法律监督的方式。法律监督的方式是指法律监督按照何种方法和渠道进行。其一,从法律监督的系统而言,应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以及横向的监督与制约;其二,从具体方法而言,可以采用举报、新闻媒介、公开处理等;其三,从宏观的方法论而言,可以称为按照法定程序和正常渠道进行监督。
(1)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对各种法律活动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第一,国家机关自身监督和相互监督;第二,社会组织监督;第三,人民群众监督。
(3)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法律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79-380页。
法律监督由四个要素构成:
(1)法律监督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是监督者,同时又是被监督者。
(2)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它的范围应当同法律的覆盖面相适应。它的内容为制定和施行法律的活动的合法性。
(3)法律监督对象和客体。
(4)法律监督的依据,是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
(5)法律监督的目的,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制的实现,即它是为实现法制而进行的监督。
--王勇飞、王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2页。
法律监督一般由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并且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监督的完整概念。
(1)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分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三类。
国家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国家机关一般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完全相同。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限和范围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并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在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社会组织。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指政党、政治团体和群众组织。这类监督主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类主体的监督特点是:①不以国家名义进行;②不具法律效力。
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在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
(2)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法律监督权所指向的对象,对法律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泛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各种法律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仅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重要的是,即使前一种观点,也把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
(3)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即法律监督对象法律活动的合法性。广义上的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对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我们称为立法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我们称为执法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法律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我们称为守法监督(限定意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二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和司法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4-396页。
法律监督的构成即那些构成法律监督的基本要素。法律监督构成的基本要素一般有三个: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亦即由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问题。
(1)法律监督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监督的实践,法律监督主体主要有三个大类,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一般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都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这类监督有法律效力及其法律强制力,是一种刚性监督。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一个统称,它的范围很广,一般包括各政党、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的监督不具法律上的直接效力,不具国家强制性。
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是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的普遍的力量。人民群众的监督同社会组织的监督一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即监督谁的问题,或者说谁是被监督者的问题。在我国,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
此外,公民的法律活动也是法律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即监督什么的问题。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及其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此外,公民的法律活动也是法律监督的内容。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0-372页。
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那些构成法律监督的基本要素。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一般有三个: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监督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监督的实践,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其突出特点就是具有广泛性。二.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各种法律监督的对象。法律监督的对象是各种法律活动,它包括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本身。三.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其中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及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343页。
法律监督的构成是指实现法律监督所必须具备的因素。一般来说,实现法治化的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换言之,由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用什么监督和怎样监督。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张骐:《论法律监督的法治化》,载《法学》,1998年第12期,第9页。
法律监督的构成包括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1)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所有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利、承担监督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大众传播媒体。
(2)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客体只能是被监督者的社会行为。法律监督客体首先只能是行为,其次只能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法律监督的客体为被监督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结果。
(3)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为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6-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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