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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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10-8   阅览:
★罪名所对应的法条★

第134条(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一、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解★

强令违章冒防作业事故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邑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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