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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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10-8   阅览:
★罪名所对应的法条★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四、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 解★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处 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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