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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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10-8   阅览:
★罪名所对应的法条★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二十、在刑法第3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99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 解★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仲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仲裁机构的正常职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仲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仲裁机构中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处 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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