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上权[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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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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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10-8 阅览:次
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地上权。法定地上权的取得有两种情况:(1)房屋、土地原属于一人所有,而设定人仅以房屋或仅以土地作抵押,在拍卖房屋或土地时,视为已设定了地上权,例如;甲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筑一幢房屋,后来,以其房屋为债权人乙作抵押,而甲未按期偿还债务,乙便将其房屋拍卖给丙,丙作为新的房屋所有人,取得地上权,可以利用其土地。若甲将其土地作抵押,拍卖土地之后,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对拍卖之后的土地仍享有地上权;(2)土地、房屋同属于一人所有,而将土地和房屋均作抵押,在拍卖之后,若土地和房屋的买受人不同,则房屋受让人仍享有地上权。是所谓地上权不因土地所有权的灭失而消灭。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民法的地上权制度一般均本此原则。中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抵押而拍卖后的房屋,其地上权随房屋所有权而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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