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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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8-10-8   阅览:
定义1: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源自: 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  《现代法学》  2004年   申卫星 
来源文章摘要: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宿生争论,有以所谓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有以地役权取代相邻权者,二者关系究竟如何,在我国目前物权立法紧迫之际必须做出回答。笔者在考察了二者的基本含义和功能的基础上,指出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上,而且地役权还具有排除或者改变相邻关系适用、满足人们获得对土地利用形式多样化和稳定化的要求,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理应在明确其名称和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定义2: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土地便利需要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它是最早的用益物权.正是在此基础上,才逐渐产生了用益权、地役权、地上权、抵押权等 
 
源自: 物权立法与土地管理——中国人民大学严金...  《中国土地》  2005年   唐芷兰 
 
定义3: 
        一、相邻权和地役权之区别所谓地役权,传统概念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承担地役权的土地称为供地役,利用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源自: 略论我国地役权立法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   王兆华,刘永营,尚学忠 
来源文章摘要:地役权与相邻权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我国地役权立法应在地役权的名称、主体、空间地役权、限制、设定原则、登记等问题上作出明确的规定。 
 
定义4: 
        “地役权”是指相邻宗地的某一宗地以特殊方式使用其他宗地的权利.(3)广义区分所有权.指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基地上的权利所构成的一种复合权利犤1犦 
 
源自: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土地登记及启示  《中国土地科学》  2005年   朱留华,戴银萍,冯文利 
来源文章摘要:研究目的:考察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托仑斯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其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方法:实地考察。研究结果:昆士兰州法律中“土地”即“不动产”;昆士兰州土地登记历史经历了3个阶段;自1861年引进托伦斯登记制度以来,已发展成特点鲜明、制度完备的“自动化权利系统(ATS)”;未来发展方向是废弃纸质文档,全面实现数字化。研究结论: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博大精深,内涵丰富细致、可操作性强、自动化程度高、稳定高效、经济贡献大等等,对中国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借鉴意义。 
 
定义5: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之所以要增设该物权是因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相邻关系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能尽如人意地满足实际需要 
 
源自: 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5年   崔建远 
来源文章摘要: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对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起着支柱性的作用。物权法配置何种结构原则直接决定着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态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特制定的物权法应选取怎样的结构原则呢?论文通过详细、深入的探讨得出了如下结论:因物权具有绝对性,故应以物权的绝对性为结构原则,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但我国物权法应排斥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 
 
定义6: 
        其中“,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下空间权人)为本身土地的利用,要求相关土地权利人提供某种便利的权利 
 
源自: 在“规划控制”与“市场运作”的博弈中走...  《现代城市研究》  2005年   顾新 
来源文章摘要:地下空间利用立法与管理问题的核心是对“地下空间权”以及“相邻关系”的处理。通过立法确立“地下空间权”,体现公平最大化原则,可以从法理上占据主动。但现行体制下对产权复杂的空间领域的管理仍然是难点,有待研究。 
 
定义7: 
        ”因此从学理上说所谓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入土地的物权.三是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 
 
源自: 地役权基本制度比较研究──兼及我国地役...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   屈茂辉 
 
定义8: 
        此处的地役权主要是指在相邻利益基础上的约定权利因为英美法系地投权内容要比大陆法系相邻权内容丰富得多.目前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源自: 现代意义相邻权的理解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9年   彭诚信 
 
定义9: 
        地役权就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车行水盗(道)依旧通”,买方购买舍地后,原先人行路车行道照旧通行,不得改变 
 
源自: 高昌契券简介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   谢全发 
来源文章摘要:<正>高昌位于今新疆吐鲁番县东南高昌故址。高昌发现古代文书始于20世纪初。但早期出土文书大部分被外国人盗走。所谓“斯坦因文书”、“橘瑞文书”、“大谷文书”等其中不少即出自高昌。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高昌遗址附近的阿斯塔那和哈拉和卓村一带又发掘了晋至唐时期墓葬40多座,获得了大批引人瞩目的珍贵文书。出土文书约2,700多件,其中不少为契券。这就为研究高昌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丰富翔实的宝贵资料。高昌出土契券约250多件(内有少数草稿和习书),其种类有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内容涉及田地、舍地、葡萄园、果树、牛马、驼、锦、练、粮食、钱财、奴婢等。这些契券大多为二次利用,且由于年代久远,绝大多数遭到不同程度的毁损,有的仅残存几个字,当然也有少数保存比较完整。本文试对高昌契券作一简介,希冀对高昌法制研究有所裨益。 
 
定义10: 
        耕作地役和建筑地役合称为地役权.从最初地役权的种类来看,其多数是为了保证各种利用价值的正常发挥,换言之,即是为了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但是,这并不代表地役权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此 
 
源自: 论地役权的适用范围  《现代法学》  2000年   曹诗权,张鹏 
来源文章摘要:目前国内学者将地役权适用范围界定为不动产利用之调和。但笔者在对罗马法以及各国立法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认为 ,地役权适用范围绝不仅限于此 ,而可依当事人的目的调整各种物之利用形式 ,并提出若干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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