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1: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源自: 物权立法与土地管理——中国人民大学严金... 《中国土地》 2005年 唐芷兰 定义2: 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土地的存在,凡是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称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源自: 地役权制度浅析 《平原大学学报》 2005年 李艳玲 来源文章摘要: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物之利用形式层出不穷,伴随而来的相邻不动产纠纷层出不穷,在理论和实践中设立地役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地役权的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提出相邻权是不能够替代地役权的,只有在我国的物权法制度中分别建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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