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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方法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9-15   阅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通常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计算方式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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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下一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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