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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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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债务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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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更新时间:2009-7-23 阅览:次
王顺与萧江、王红两口子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同来上海创业,彼此的感情极度深。三年前,萧江与王红准备结婚。对于他们来说,买房的首付款可真是个大难题,他们东拼西凑之后还差6万。无奈之下,俩人只好厚着脸皮去找这位昔日同窗王顺。王顺是个很乐于助人的人,了解到他们的困境后,王顺爽快的将自己的全部积蓄拿出,还管家里借了1万,这才凑够6万元交到萧江、王红两人手上。对此,萧、王二人很是感激,并承诺两年期限一到绝对还清。
转眼一年多过去了,城市日新月异,而萧江与王红两人的感情也发生了变化……。离婚过程很平静,两人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房子留给了王红,而与房子相关的债务也都由王红负责偿还。手续办完,萧江将此事告知了赵大哥。王顺很是惊讶,但考虑到两人已经有约定,也就没太放在心上。
可到了还款期,问题就来了。由于经济危机,王红被裁员,她连银行房贷都不能保障按时还清,就更不用说王顺那6万块钱了。几次索要无果后,王顺又找到萧江萧洪。萧江虽有能力偿还,但他以离婚协议对债务已进行分割为由拒绝清偿。
那么,王顺该怎么办?萧江的拒绝理由成立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解密:
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离婚协议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萧洪与王玫因购房向赵大哥所借5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萧、王二人均有偿还义务。离婚协议中5万元借款由王玫一人负责偿还的约定,对债权人赵大哥没有约束力。因此,萧洪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清偿的理由并不成立。赵大哥既可向王玫索要欠款,也可向萧洪主张债权。
本案中,如果萧江就6万元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有关债务分割的约定,他有权向王红主张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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