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乌某和巴某的母亲是亲姐妹,为了亲上加亲,经两家父母撮合,2007年12月,乌某与巴某结为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都没有如实告知表兄妹关系,因此民政部门给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书。今年4月,他们生育了一个女孩。在此后的生活中,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他们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法院审理认为,乌某和巴某是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乌某与巴某婚姻关系无效。 ■以案释法 左后旗法院审判员称,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无需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宣告无效,顾名思义就是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无效方式,有利于国家对违法婚姻的监管,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引导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宣告婚姻无效是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即认定为自始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总结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又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一个社会是否稳定、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婚姻家庭是否稳定、和谐。鉴此,婚姻关系虽是私人生活关系,国家也采取了一定的干预和监管措施,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宣告婚姻无效就是国家对婚姻生活进行干预的手段之一。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处处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一方面表现为该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婚姻是否有效,不以婚姻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一旦进人司法程序,婚姻当事人对婚姻效力不能和解,也不能撤诉。另一方面表现为有关宣告婚姻无效的特殊规范比较多,例如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确认婚姻无效的特殊审判程序等。 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内容除配偶身份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宣告。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受理以受胁迫结婚为由撤销婚姻登记,但除此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事实上,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时,如果发现无效婚姻的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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