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父母98年离婚,有一子两女,父亲05年去世。母亲06年与儿子、儿媳、孙子居住在父亲留下的房产,共同生活1年后儿子过世,又与儿媳和孙子共同生活了8个月,儿媳照顾了母亲的生活,母亲有工资每月近1千6百元,生活费可自理,有病时其他两女都去照顾并尽了义务。 父亲留下的房屋(单独所有),无遗嘱。遗产分配时,两女儿认为一子两女三方应各占三分之一,(因儿子过世,应得部分由儿媳和孙子转继承)。儿媳认为她是丧偶儿媳,同婆婆共同生活并尽了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多分一份。即分成四份,格外有它一份,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法相关规定 《继承法[1]》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