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女青年刘某在外打工期间,结识了比她大4岁的油漆厂职工黄某并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刘某认为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中止恋爱关系。黄某对此坚决反对,并多次扬言:刘某如不与其结婚,就杀死她全家。摄于黄某的淫威,2009年10月,刘某违心与黄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黄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刘某大打出手。随着夫妻矛盾的日益加剧,刘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遂于2010年8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其与刘某的婚姻关系。 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刘某因黄某对其多次扬言:刘某如不与其结婚,就杀死她全家。摄于黄某的淫威,2009年10月,刘某违心与黄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可以看出本案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规定,并且也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之内。因此法院会判决撤销刘某与黄某的婚姻。 阅读延伸: 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 (4)未到法定婚龄。 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为受胁迫而结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意结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请求权人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宣告机关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不得撤诉,不适用调解,只能判决结案,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文书。 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人为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无效婚姻一般没有时效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后即可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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